手机号为139××××4598的辽阳陈先生问:我去年注册了一个域名,正好跟我们当地一家图书出版企业名称一致。我利用该域名办了一家网店,销售图书。现在这家企业要求我将该域名“归还”他们,还说我这种行为属于恶意注册,侵害了他们公司商标的利益。他们说,如果我不“归还”他们的话,他们将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我赔偿他们的损失。我想咨询一下,哪些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域名呢?我的行为属于恶意注册吗?
答: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修订)第九条的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由于域名的识别性功能,使之与知识产权紧密联系。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由此规定,可以解读出注册域名侵犯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具备的条件是:原告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权合法有效;被告注册域名使用的文字与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被告通过该域名从事了相关商品的电子商务;注册的域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你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已经涉嫌侵害他人商标权,属于恶意注册。
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今日表示,目前没有专门法律规范、规则域名相关问题,多是根据《民法规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做解决,而是否需要专门立法需要有依法机关决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的判定: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
在出现域名争议的投诉时,应如何答辩呢?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的规定,被投诉人应当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
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办理域名注册等相关事宜主要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证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来认定。 域名的注册费用根据不同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不同的价格;而不同的...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