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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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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工作,维护域名用户权益,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域名变更前的注册服务机构为转出方,变更后的注册服务机构为转入方。

第三条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况下不能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一) 该域名注册后不满60日;
(二) 距该域名续费日不满15日;
(三) 该域名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
(四) 该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
(五) 该域名处于在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

第四条 域名持有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向转入方提出申请。

第五条 转入方应当保留获得域名持有者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授权的有关证明材料。当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或转出方要求时,转入方应当提供已经获得域名持有者明确和充分授权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转入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的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后,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出变更请求。

第七条 在收到转入方的变更请求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转入方和转出方。如果转出方明确表示同意变更,或者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发出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5日内,没有收到转出方的答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第八条 如果转出方拒绝变更请求,转出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转入方,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拒绝理由包括:

(一) 该域名注册后不满60日;
(二) 距该域名续费日不满15日;
(三) 该域名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
(四) 该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
(五) 该域名处于在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

第九条 如果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收到转出方发出的第八条所列出的拒绝变更理由,域名持有者此次变更申请过程终止。

第十条 如果转出方提供的拒绝理由不在第八条所列出的拒绝理由之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执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变更。

第十一条 在更新数据库,并变更注册服务机构信息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转出方和转入方。

第十二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完成以后,转入方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缴纳一年的域名运行管理费。该域名的使用期限将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础上延续一年。

第十三条 本方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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